浙江宁波:购买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提高至130万元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4-10-07

10月6日,据微信公众号“宁波住建”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缴费职工刚性、改善性住房需求,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浙江省管委会发布《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等相关政策的通知》,《通知》将于2024年10月6日起施行。

提高贷款最高限额方面,若职工已按规定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2年,且自该日起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在宁波市第一套自住住房政策实施后,最高贷款限额将由100万元/户提高到130万元/户;因购买第二套自住房等情况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户提高到110万元/户。针对多子女家庭、各类人才等相关目标,在此基础上继续向上提供扶持政策。

在支持储户购买保障性住房方面,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储户购买、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建金[2024]58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存款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足存款职工的住房需求。自政策实施之日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第一套自住住房为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15%。

此外,支持缴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自政策实施之日起,购买宁波市新建商品住房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缴纳住房公积金首付款。购买住房(购房者未缴纳住房公积金首付的)公积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缴纳住房公积金购房首付,但购房者父母子女不能申请)。

《通知》还提到,提取金额可以合并计算贷款限额。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计算方法。对于有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自政策实施之日起,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在最近六个月内(含本月)。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提取的资金可以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即存款职工在贷款申请日前六个月内提取个人账户资金,不影响公积金贷款申请金额。

在调整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记录期限方面,自政策实施之日起,有存款职工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满连续三期(含)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确认期限由原来的无限期调整为最近5年(不含)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