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不法侵害,隐忍绝非唯一上策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4-09-16

_当受侵害时应当怎么面对_侵害方指的是什么

近日,山东青岛崂山区一女子驾驶路虎车逆行插队,殴打对向正常行驶的男司机林先生,致其口鼻出血。8月29日,女司机王某被崂山区警方行拘10日并罚款1000元。近日,林先生发声称“不考虑和解”,同时透露有关部门已经来医院探望。

这是一段让人震惊的视频。视频里,女司机王某朝对向正常行驶的林先生撒气,对其辱骂,猛击其面部,致其口鼻流血。尽管现场有多人劝阻,但王某并未住手,仍大声喊道:“我逆行怎么了?我打你怎么了?”“你报警啊”。随后,王某踹了对方的车辆,驾车扬长而去……

女子的蛮横嚣张和林先生的冷静克制对比十分强烈,是这段视频被大量传播的重要原因,但事件进一步发酵,也缘于警方的处理。不少网友质疑,警方对王某的处罚是否过轻?能不能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网络上随之兴起了关于王某身份的传闻。

事实证明,所谓王某是某部门负责人的说法纯属谣言。而对照相关法律,当地警方的处理也并非无据。

在相关治安事件的处置中,针对“公然侮辱他人”的情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针对“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者,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明确,只有在有“结伙殴打、伤害他人”,或“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或“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情形下,才会升格到“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见,如果将此事视为一个治安事件,那么当地警方对王某给予的实际上已是顶格处罚。

至于事件能否上升到刑事案件的层面,一方面取决于受害者的伤情鉴定,只有轻伤及以上情形,警方才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寻衅滋事罪则通常要求行为具有随意性和破坏社会秩序的恶意。但具体案件中怎样精准定义,警方如何裁量,不同视角下难免会有不同的解读。

平心而论,参照以往寻衅滋事案例,王某假若被追究刑责,也有合理的一面。但即使如此,案件也可能会引发争议。

相比王某的蛮横,林先生的冷静受到了多数网友的称赞。但是也有人发出疑问:现实生活中,面对不法侵害,难道只有忍辱吃亏才是好人的唯一上策吗?联系到视频中劝架者对林先生给予的“千万别还手,别打,还手就理亏”的劝告,网友提出的这一疑问确实意味深长。

今年春节期间,在以正当防卫为题材的影片《第二十条》中,“法不能向不法低头”的台词曾经让很多人动容。要让这句台词走进生活,成为支撑好人与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有力武器,需要更多体现朴素正义观的司法案例。

具体到本案中,林先生当时考虑到对方是女性、车上还载有孩子等因素而未反击,作为个体,其初衷和应对都无可非议。但从更宏观的层面,面对不法侵害,如果形成了如网友所说好人只有忍辱吃亏才是唯一上策的社会意识,显然会产生严重后果。

此事远未结束。女司机逆行追尾、逃逸的处理归属交警部门负责,已经表示不和解的林先生则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道歉和赔偿。

法不会向不法让步,违法犯罪的成本必须足够高昂。留下这样的警示,这起事件就会具有深远的价值。